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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8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屏支行与李培阳、李培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屏支行,李培阳,李培龙,李吉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民二初字第845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屏支行,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珠海大道6号103、203号铺位。负责人:李光宇。被告:李培阳,男,汉族,住址:广州市番禺区,公民身份号码:×××5135。被告:李培龙,男,汉族,住址:广州市番禺区,公民身份号码:×××5119。被告:李吉新,男,汉族,住址:广州市番禺区,公民身份号码:×××5118。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屏支行诉被告李培阳、李培龙、李吉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屏支行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李培阳、李培龙名下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南屏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李培阳名下位于珠海市唐家湾镇唐淇路1号2栋2单元202房产;二、查封登记在被告李培阳名下粤C×××××小型汽车一辆;三、查封被告李培龙名下位于珠海市香洲区唐家唐淇路1号(龙腾湾山庄)63栋房产;四、查封登记在被告李培龙名下粤C×××××小型汽车一辆。上述查封金额以人民币125万元为限。上述房产的查封期限为三年、车辆的查封期限为二年。原告如需续行保全,须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提出书面申请,否则,视为放弃,期限届满,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自动消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 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志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