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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执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刘作兵与王青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作兵,王青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平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00001号申请执行人刘作兵,男,1963年12月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平利县城关镇。被执行人王青保,男,1987年4月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利县女娲山乡。申请执行人刘作兵与被执行人王青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平民初字第002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2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交纳诉讼费383元、公告费300元、申请费20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森隆审 判 员  胡开明代理审判员  吴 锋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小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