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西民初字第4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左某某与雷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某某,雷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庆西民初字第468号原告左某某被告雷某原告左某某与被告雷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由于婚前了解不够,婚后被告的性格缺陷逐渐暴露出来,致使夫妻关系紧张。原告考虑双方已步入中老年,以前都有过不幸的婚姻经历,想努力维护好这个家庭,可被告却常因琐事挑起家庭矛盾,致使双方矛盾日趋突出。被告还调查、恶意散布原告前段婚姻,肆意诋毁、中伤原告,多次到原告单位滋事,使原告对婚姻彻底失去希望。综上,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不属实,原、被告虽因琐事发生过小矛盾,但夫妻关系尚好,被告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未彻底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2011年8月15日双方在庆阳市西峰区民政局登记结婚。二人均系再婚。二人在婚初关系尚好,后常因生活琐事闹矛盾。2014年7月,二人闹矛盾后、遂开始分居生活至今。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庭审笔录等相关证据在卷佐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判决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而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本案中,原、被告认识三年后才结婚生活,双方对彼此的了解应该比较完全,婚姻基础牢固。双方自愿结婚后感情尚好,结婚4年来,双方虽因生活琐事闹过矛盾,但没有《婚姻法》规定的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出现,因此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仍有和好的可能,故原告左某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左某某与被告雷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左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魏秉倩人民陪审员 马 晓人民陪审员 徐腾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党启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