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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浦执字第18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10-0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第一支行与陈程信用卡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第一支行,陈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黄浦执字第1836号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黄浦执字第183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第一支行(原中国工商银行上海市第一支行),住所地上海市。负责人赖志骏,行长。被执行人陈程,男,1986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第��支行诉陈程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的(2014)黄浦民五(商)初字第408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第一支行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陈程按照判决归还透支款人民币13410.49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1.91元。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陈程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陈程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房屋等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故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可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黄浦民五(商)初字第4081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李俊审判员姜雪峰审判员吴乐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张敏审判长  李俊审判员  吴乐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无  附:相关法律条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