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法民初字第03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陈宗碧与王秀珍、贺宝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宗碧,贺宝林,王秀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3881号原告:陈宗碧,女,汉族,1947年1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贺宝林,男,民族不详,出生日期不详,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王秀珍,女,民族不详,出生日期不详,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宗碧与被告贺宝林、王秀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宗碧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宗碧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陈宗碧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宗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宗碧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筱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伍云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