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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法民初字第03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陈宗碧与王秀珍、贺宝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宗碧,贺宝林,王秀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3881号原告:陈宗碧,女,汉族,1947年1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贺宝林,男,民族不详,出生日期不详,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王秀珍,女,民族不详,出生日期不详,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宗碧与被告贺宝林、王秀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宗碧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宗碧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原告陈宗碧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宗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宗碧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筱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伍云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