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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涿民初字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原告耿伟与被告刘继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伟,刘继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涿民初字第406号原告耿伟,女,汉族,住石家庄市。委托代理人杨郑,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石家庄分所。被告刘继楠,男,汉族,住涿州市。委托代理人李运来,河北精耘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耿伟诉被告刘继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耿伟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郑晓凤审 判 员  赵 芳代理审判员  苏 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轶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