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900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赵连云犯职务侵占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900号罪犯赵连云,又名赵学琼、赵静,现在山西省女子监狱服刑。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8日作出了(2012)小店刑初字第4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连云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违法所得予以继续追缴。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4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经本院立案后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对罪犯赵连云减刑建议书认定: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教育改造,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均分93.5分。劳动改造方面,作为后勤组组长,能严格要求自己,服从分配,立足岗位,不怕脏、不怕累,较好地完成各项劳动任务。经审理查明:罪犯赵连云的刑期从2011年9月15日起至2019年9月14日止。该犯于2013年11月30日、12月31日共获监狱表扬二次;2014年6月30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5年1月6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4年5月31日获嘉奖一次;2015年1月6日获嘉奖二次;2015年1月12日被评为2014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折合监狱表扬一次。本院认为:罪犯赵连云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认真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连云准予减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9月15日起至2018年3月14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穆志照代理审判员 张 康代理审判员 韩丽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付雪晴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