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初字第283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王伶、陶凌杰与陶凌杰、无锡市君悦大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伶,陶凌杰,无锡市君悦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2838号原告王伶。委托代理人李英杰,湖北重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凌杰。被告无锡市君悦大酒店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伶与被告陶凌杰、无锡市君悦大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伶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伶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行处分民事权利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960元,减半收取18480元(此款已由王伶预交),由王伶负担。审 判 长 王莉娜代理审判员 牛文冉人民陪审员 秦迪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日书 记 员 钱 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