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奉执字第15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上海瑞派机械有限公司与山东恒泰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瑞派机械有限公司,山东恒泰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奉执字第1595号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奉执字第1595号申请执行人上海瑞派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工业综合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郑元生,董事长。被执行人山东恒泰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法定代表人姜来正。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上海瑞派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恒泰食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的财产在山东省巨野县,本院已委托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代为执行,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奉民二(商)初字第123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李越峰审判员沈磊审判员卫志强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沈寅飞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行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越峰审判员 李越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沈寅飞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