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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枝江民保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14

案件名称

吴治秀与李广、李民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治秀,李广,李民娃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枝江民保字第00015号申请人吴治秀。被申请人李广,肇事收割机驾驶员。被申请人李民娃,肇事收割机登记权人,系李广之父。申请人吴治秀因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为了保证本案审理后顺利执行,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二被申请人的肇事收割机【久保田农业机械(苏州)有限公司制造的久保田牌联合收割机,制造编号为QY42423)进行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李广、李民娃的久保田农业机械(苏州)有限公司制造的,制造编号为QY42423的久保田牌联合收割机。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勇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许海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