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执字第2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黄某甲与黄某乙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甲,黄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武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223号申请执行人:黄某甲。被执行人:黄某乙,男,壮族,现住武鸣县地方税务局职工,公民身份号码:450122196905050059。本院在执行黄某甲申请执行黄某乙关于离婚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黄某乙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的过程中,本案被执行人黄某乙已经自动将该案履行款7200元汇至本院账户,且履行款已经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黄某甲。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武鸣县人民法院(2014)武民一初字51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光兴审判员 黄明才审判员 韦耿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莫淑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