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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安民初字第06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杨杨与中国石油青海油田分公司、第三人车振学社会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杨,中国石油青海油田分公司,车振学

案由

社会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6264号原告杨杨。被告中国石油青海油田分公司。第三人车振学。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杨与被告中国石油青海油田分公司、第三人车振学社会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杨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杨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600元,原告缓缴2300元,另23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牛毅虎代理审判员  史红梅人民陪审员  贺应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晓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