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安民初字第06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杨杨与中国石油青海油田分公司、第三人车振学社会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杨,中国石油青海油田分公司,车振学
案由
社会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6264号原告杨杨。被告中国石油青海油田分公司。第三人车振学。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杨与被告中国石油青海油田分公司、第三人车振学社会保险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杨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杨杨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600元,原告缓缴2300元,另23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牛毅虎代理审判员 史红梅人民陪审员 贺应杰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晓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