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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滕民初字第20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滕州市柴里矿区耀翔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滕民初字第2013-2号原告滕州市柴里矿区耀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滕州市西岗镇前寨村。法定代表人王广武,总经理。担保人龙敦华,男,1969年9月22日出生,住滕州市。被告枣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滨湖煤矿,住所地:滕州市滨湖镇。法定代表人于华兵,矿长。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作出(2015)滕民初字第2013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本院已驳回原告的起诉,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枣庄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滨湖煤矿的银行账户存款90000元的冻结;二、解除对担保人龙敦华名下鲁D878**号车的查封。审判员  孟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