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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建乾商初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朱三根与胡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三根,胡建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建乾商初字第147号原告朱三根。被告胡建新。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朱三根与被告胡建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并于同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要求其在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但原告至今未交纳,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朱三根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徐 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志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