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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茌民一初字第5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王长洪与王涛、邱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长洪,王涛,邱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茌民一初字第573号原告:王长洪,茌平信乐味精有限公司职工。被告:王涛,茌平县康华酒水经营门市部业主。被告:邱霞。原告王长洪诉被告王涛、邱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单维维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长洪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涛、邱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长洪诉称:被告王涛、邱霞系夫妻关系。2012年4月17日,二被告以经营酒水为由向原告借款10万元,双方约定月利率1.5%。后原告多次向二被告索要借款本息,被告仅付息至2014年1月17日。因被告王涛、邱霞系夫妻关系,该借款用于共同经营及家庭生活,二被告应共同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5%自2014年1月18日起计算。诉讼费由二被告负担。被告王涛、邱霞未应诉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王涛、邱霞系夫妻关系。2012年4月17日,被告王涛向原告借款1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1.5%,未约定还款期限。被告王涛为原告出具借据一张。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王涛索要借款本息,被告付息至2014年1月17日,借款本金及之后的利息一直未还。原告于2015年3月17日诉至本院。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借据1张、农业银行对账单明细2份及原告的当庭陈述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王涛与原告王长洪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被告王涛应当偿还原告王长洪借款本金10万元并按约定支付利息。因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该债务产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被告邱霞应当与王涛共同偿还该债务。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涛、邱霞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王长洪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月利率1.5%自2014年1月18日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60元,财产保全费1150元,由被告王涛、邱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单维维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