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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菏刑二终字第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张文普、张文利合同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文普,张文利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菏刑二终字第56号原公诉机关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文普,农民,住濮阳县。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4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菏泽市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文利,农民,住濮阳县。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4月5日被抓获,同年4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菏泽市看守所。辩护人高配周,河南若澍律师事务所律师。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文普、张文利犯合同诈骗罪一案,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七日作出(2014)菏开刑二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文普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张文利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责令二被告人退赔各被害人经济损失。被告人赵文普、张文利不服,以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菏开刑二初字第79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昌安审 判 员  于 博代理审判员  郝银刚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邓黎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