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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汕南法刑初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吴少滨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汕头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少滨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汕南法刑初字第274号公诉机关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少滨,男,1990年5月26日出生于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7月20日被羁押,同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汕头市潮阳区看守所。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汕潮南检刑诉(2015)2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少滨犯诈骗罪,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7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郑湖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少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4月,被告人吴少滨通过网络与被害人吴某伦认识后,隐瞒自己已经结婚的事实,与被害人吴某伦发展为男女朋友关系。同年5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吴少滨以能够为被害人吴某伦追讨其被前男朋友所借的欠款,以及办理上述事情需要找关系为借口,先后多次在被害人吴某伦的住处、潮阳区人民政府大院门口拿走被害人吴某伦交给他的现金,以及在潮南区境内的中国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取走被害人吴某伦的汇款,共骗取被害人吴某伦人民币51,300元;以发生交通事故为借口,先后骗取被害人吴某伦人民币13,000元;以打造同款戒指为借口,骗取被害人吴某伦黄金戒指2枚;以没有手机为由,骗取被害人吴某伦魅族MX2型手机1部。同年7月20日,被告人吴少滨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吴少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汕头市公安局潮南分局两英派出所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说明,发案现场拍照,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胪岗派出所户籍证明,证人吴某坚、郑某逊的证言和被害人吴某伦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少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公民的财产权利,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少滨犯诈骗罪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吴少滨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少滨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20日起至2017年7月19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郑伟贤审 判 员  许统才人民陪审员  周春李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奕生附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