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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金民初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戴友莲、方琳琳与方琳琳、陈友杨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友莲,方琳琳,陈友杨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金民初字第166号原告:戴友莲。委托代理人:张安友、洪榕净,浙江豪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琳琳。被告:陈友杨。本院在审理原告戴友莲与被告方琳琳、陈友杨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戴友莲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戴友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戴友莲负担。审 判 员 刘崇岭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兰海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