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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行初字第000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张学新与新蔡县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新,新蔡县人民政府,耿金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平行初字第00039号原告张学新,男,汉族,1950年8月24日出生,住新蔡县。委托代理人冯超,河南良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蔡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蔡松涛,县长。第三人耿金环,女,汉族,1969年6月6日出生,住新蔡县。原告张学新不服被告新蔡县人民政府为第三人耿金环办理集体土地使用证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学新以已经协商解决此事为由,向本院提起撤诉请求。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勇代理审判员  勾向阳人民陪审员  杨鹏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梦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