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灞民初字第0265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18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刘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见》:第二条,第十二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灞民初字第02656号原告刘某某,男,1986年5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红梅,西安市灞桥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甲,女,1985年4月5日出生,汉族。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甲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其与被告于2012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6月26日登记结婚。其与被告均系再婚,均无子女。婚后感情一般,结婚比较仓促。共同生活后发现被告脾气暴躁,性格怪异,经常因家庭琐事与其争执打架,且被告无缘由乱摔东西,致夫妻关系不和。2012年10月26日,被告以领取工资为由出走,至今未归。其曾在公安局报案寻人,但至今无音讯。其曾在2013年9月26日向法院起诉离婚,后以被告下落不明不满两年为由撤诉,此后经多次寻找未果。据此,再次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被告离婚;2、各人衣物归个人所有。被告刘某甲既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6月初经人介绍相识,同年6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双方婚后与原告父母共同居住生活,夫妻感情一般。其与被告均系再婚,其和前妻未生育子女。被告自2012年10月26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杳无音信。原告曾于2013年9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以被告下落不明不满两年为由撤回起诉。本案在审理期间,向被告父亲了解了相关情况。被告父亲称,女儿已经2年多未回家,也未与其联系过,其没有女儿的消息,也不知道她的下落。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某某市某某区某某街道办事处兰家村委会证明两份、(2013)灞民初字第02952号民事裁定书及本院谈话笔录、庭审笔录等材料附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虽系自主婚姻,但草率结婚,婚后共同生活时间短暂,未建立起真挚的夫妻感情。被告离家出走至今已两年有余,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原告起诉离婚,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条件,本院应予准许。被告现下落不明,夫妻共同财产无法核查,其财产的分割本案不予涉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和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刘某甲离婚;二、各自衣物归个人所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800元,原告均已预交。该受理费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余国庆代理审判员 单娅娜人民陪审员 庞瑜英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