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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全民初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州县支行与曾庆辉、曾庆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全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全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全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全民初字第37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州县支行。负责人吴翔,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蒋环,该行经理。被告曾庆辉。被告曾庆峰。被告曾宪贵。被告秦运良。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州县支行诉被告曾庆辉、曾庆峰、曾宪贵、秦运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州县支行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曾庆辉、曾庆峰、曾宪贵、秦运良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州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全州县支行负担。审判员唐咸部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廖文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