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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行初字第000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王瑞强与广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瑞强,广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德县华腾异型建材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广行初字第00025号原告:王瑞强,男,住江苏省宜兴市。委托代理人:张勇,安徽皖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春欢,安徽皖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法定代表人:沈庆平,局长。第三人:广德县华腾异型建材厂。住所地:安徽省广德县。负责人:王健,厂长。原告王瑞强不服被告广德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立案受理,在本院未有宣告判决前,原告王瑞强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瑞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许立安人民陪审员  徐长林审 判 员  吴连宝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海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