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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乌垦民一初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西城物业公司与张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乌鲁木齐西城物业公司与张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 审 民 事 裁 定 书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5)乌垦民一初字第141号原告乌鲁木齐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沙依巴克区西山路139号。法定代表人周明礼。委托代理人宋晓琴。委托代理人魏晓武。被告张健,男,1963年4月1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乌鲁木齐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以“被告已足额交纳所欠费用”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被告已履行交费义务,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已解决,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乌鲁木齐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乌鲁木齐西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邹永梅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