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九法民初字第063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陈红与李业豪健康权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红,李业豪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6325号原告陈红,女,196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李业豪,男,199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红诉被告李业豪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红以被告李业豪已经支付调解协议余款2300元为由,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陈红承担。代理审判员 倘军伟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邵寒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