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民初字第0072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许云与陈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云,陈振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民初字第00728号原告许云。被告陈振华。委托代理人周炳成(特别授权),南通市江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许云与被告陈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许云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许云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于法不悖,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75元(已减半),由原告许云负担。审 判 长 袁好峰代理审判员 顾 彬人民陪审员 王艳霞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 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