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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民初字第001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江苏星鲨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与王其付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星鲨玻璃科技有限公司,王其付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00132号原告江苏星鲨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县海安工业园区新海大道谭港村7组。法定代表人陈娟,董事长。被告王其付。原告江苏星鲨玻璃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其付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8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的过程中,原告江苏星鲨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星鲨玻璃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星鲨玻璃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本院予以免受。审判员  张小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丁 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