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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少民终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苏某某与刘某某抚养费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XX,刘XX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少民终字第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XX,女,197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XX员,住济南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XX,女,汉族,济南市XXX小学学生,住济南市。法定代理人刘某乙(系被上诉人刘XX之父),男,1976年5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南市。上诉人苏XX因与被上诉人刘XX抚养费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15)历城民初字第3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苏XX于2015年5月20日以“同意原审法院判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苏XX申请撤回上诉,无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苏XX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苏XX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金 桂审 判 员  吴荣瑞代理审判员  胡晓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建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