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少民终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苏某某与刘某某抚养费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XX,刘XX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少民终字第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XX,女,197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XX员,住济南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XX,女,汉族,济南市XXX小学学生,住济南市。法定代理人刘某乙(系被上诉人刘XX之父),男,1976年5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济南市。上诉人苏XX因与被上诉人刘XX抚养费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2015)历城民初字第3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苏XX于2015年5月20日以“同意原审法院判决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苏XX申请撤回上诉,无规避法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苏XX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苏XX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金 桂审 判 员 吴荣瑞代理审判员 胡晓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建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