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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管执字第9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王者申请执行杨艳梅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者,庞志明,杨艳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管执字第908号申请执行人王者,女,1987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区。申请执行人庞志明,男,198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区。被执行人杨艳梅,女,197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管城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管民二初字第118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杨艳梅存款人民币2.1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 逸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广宇-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