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丹民监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丹阳市埤城镇人民政府与江苏省长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丹阳市埤城镇人民政府,江苏省长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丹民监字第00001号原审原告丹阳市埤城镇人民政府,地址:丹阳市埤城镇。法定代表人陈建军,镇长。委托代理人陈波,江苏君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魏峰,江苏君合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江苏省长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丹阳市丹句路*号。法定代表人张潇沫,董事长。原审原告丹阳市埤城镇人民政府与原审被告江苏省长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4日作出(2013)丹后民初字第71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2013)丹后民初字第718号民事调解的执行。审判长 张建红审判员 陈继跃审判员 史为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潘风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