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8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韩满红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刑执字第873号罪犯韩满红,现在山西省女子监狱服刑。山西省汾阳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6日作出了(2009)汾刑初字第9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韩满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与同犯共同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30日以(2009)吕刑终字第19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3月30日裁定减刑十一个月;于2013年6月30日裁定减刑一年一个月。山西省女子监狱于2015年4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经本院立案后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女子监狱对罪犯韩满红减刑建议书认定:该犯自减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教育改造,认真参加“三课”学习,考试成绩均分96分,劳动改造中,服从分配,吃苦肯干,能够圆满完成生产任务,出勤率达100%。经审理查明:罪犯韩满红的刑期从2008年1月7日起至2021年1月6日止。该犯自2013年6月减刑后,于2013年8月30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3年12月31日获监狱专项表扬一次;2014年2月28日获监狱表扬一次;2014年7月31日获监狱专项表扬一次;2014年9月30日(两次)共获监狱表扬二次;2015年1月6日获监狱嘉奖二次。本院认为:罪犯韩满红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规守纪,认真参加思想、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韩满红准予减刑一年六个月,刑期自2008年1月7日起至2019年7月6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穆志照代理审判员 张 康代理审判员 韩丽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付雪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