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商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山东省博兴县攀峰电机有限公司与郑玉新、秦翠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省博兴县攀峰电机有限公司,郑玉新,秦翠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商初字第11号原告山东省博兴县攀峰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博兴县。法定代表人李增磊,经理。被告郑玉新,男,成年,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兴福镇。被告秦翠芳,女,成年,汉族,住山东省博兴县兴福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省博兴县攀峰电机有限公司与被告郑玉新、秦翠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2015年5月2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起诉,经查并无不当,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省博兴县攀峰电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7元,减半收取38.5元,由原告山东省博兴县攀峰电机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范曙光审 判 员 马文霞人民陪审员 郝士香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韩志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