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4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周某某诉被告黄某某、邸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晓东,黄雨亭,邸彩波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宁民初字第487号原告:周晓东,男,1982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宁江区。委托代理人:闫伟东,吉林研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雨亭,女,1990年5月3日生,汉族,住宁江区。委托代理人:周海涛,吉林巨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邸彩波,女,1973年11月26日生,汉族,个体,住宁江区民主街,身份证号码2223031973********。原告周晓东诉被告黄雨亭、邸彩波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晓东及其委托代理人闫伟东、被告黄雨亭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海涛、被告邸彩波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5月,经被告邸彩波介绍,原告周晓东与被告黄雨亭订婚,经二被告索要,原告父亲周兴军给其过彩礼50000元。在订婚期间被告黄雨亭向原告周晓东借款29300元,被告邸彩波承诺该借款由其担保偿还。现原告诉请判令二被告连带给付彩礼款50000元,连带给付借款29300元。被告黄雨亭辩称,原告索要彩礼款是错误的,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准备结婚需要购买家电等物品,黄雨亭将钱款都用于购买结婚所用物品,现所有物品均在租住的房屋内,被告已将钥匙交给原告,因此原告无权向原告主张该笔款项。原告主张的欠款不存在。本案属于婚约财产纠纷,原告主张被告还款于法无据。另原、被告之间没有债权债务关系,不能仅凭打款凭证认定债务的存在。被告邸彩波不应成为本案被告。被告邸彩波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邸彩波与被告黄雨亭系母女关系。原告周晓东与被告黄雨亭于2014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14年10月起分两次“过彩礼”共计50000元,上述款项均交到被告邸彩波处。被告黄雨亭认可收到50000元,但否认其为彩礼款,称该笔款项系用于购买其与原告结婚所用物品之用,所购物品为貂皮衣服18500元,黄金手链5155元,衣柜、床及床垫6100元,热水器1730元,生活用品1500元,原告零用1000元、网费、电视机顶盒1200元,刮白及门锁500元,原告买衣服1000元,水费100元,洗护用品500元,床上用品450元、狐狸毛2700元,电子石英钟280元,上述物品均已均在租住的房屋内。原告主张被告黄雨亭向其借款29300元,被告邸彩波承担担保责任,被告黄雨亭辩称29300元不是借款,系原告周晓东向其还款。另查明,2014年8月1日,被告黄雨亭(黄宇婷)与案外人张秀梅签订房屋出租合同,承租了位于万丰国际12号楼一单元501室房屋。再查明,原告周晓东与被告黄雨亭未到民政机关登记结婚,亦未按照民间习俗举办婚礼。本院认为,原告周晓东与被告黄雨亭经人介绍相识,按传统习俗订婚,原告周晓东分两次给被告黄雨亭“过彩礼”50000元。自订婚时双方当事人之间就建立了婚约关系。现原告周晓东与被告黄雨亭结婚已不可能,只能分手。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彩礼是否返还时,是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的。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收受彩礼一方应当返还彩礼,而不考察原因是什么,也不问是谁的过错造成的。本案就属于此种情形,原告周晓东与被告黄雨亭订婚后未办理结婚登记即分手,原告要求被告黄雨亭返还彩礼的主张符合该解释的规定,本院应予支持。本院认为,彩礼一般是以婚约为前提,以当地的风俗为基础,以财物的价值较大为必要,本案中的彩礼款应为50000元。被告黄雨亭抗辩上述款项已用于购买物品,且物品已放入出租屋内,庭审中,根据房屋出租合同显示,房屋的承租人为被告黄雨亭,而非原告周晓东,因此,被告所购买的物品归被告所有为宜,被告将彩礼款50000元返还原告周晓东。被告邸彩波系被告黄雨亭母亲,且上述50000元彩礼款由被告邸彩波领取,原告周晓东与被告黄雨亭结婚不成,被告邸彩波作为获得利益人,其亦负有返还义务。因本案属婚约财产纠纷,原告主张二被告偿还借款29300元,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原告可另案主张权利。原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黄雨亭、邸彩波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返还原告周晓东彩礼款50000元;二、驳回原、被告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23元,由原、被告各承担861.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初贵松审判员 吴 涛审判员 张 蕊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曲宇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