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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黄民初字第1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于某与河北联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河北联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1471号原告:于某。被告:河北联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董事长。原告于某诉被告河北联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用5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博晓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雪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