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芒恢执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庄石发申请执行罗付仓罗石昌侵权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石发,罗付仓,罗石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芒恢执字第16号申请执行人庄石发,男,汉族,1956年5月5日生,现住云南省芒市。被执行人罗付仓,男,汉族,1958年3月24日生,现住��南省芒市。被执行人罗石昌,男,汉族,1962年1月2日生,现住云南省芒市。本院在执行庄石发申请执行罗付仓、罗石昌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芒市人民法院(2012)芒民一初字第190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第二项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建韬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多泽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