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杨水仙与杨清梅、焦明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水仙,杨清梅,焦明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杨水仙。被执行人杨清梅。被执行人焦明照。本院在执行杨水仙与被执行人杨清梅、焦明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阶段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初字第213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阶段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国良审 判 员 王玉华代理审判员 赵 嵩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邹佩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