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宁执字第1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武博与被执行人河海大学解除人事关系争议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博,河海大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宁执字第1205号申请执行人武博,男,汉族,1959年2月15日生。被执行人河海大学,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西康路*号。法定代表人王乘,该大学校长。申请执行人武博与被执行人河海大学解除人事关系争议纠纷一案,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苏劳人仲案字(2013)第15号仲裁裁决书,依该裁判:自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撤销河海大学对武博作出的解除人事关系的决定,恢复双方的人事关系;自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河海大学应一次性支付武博7月份实发工资10251元,8月份以后工资根据河海大学的工资支付规定,按武博的实际工作岗位按月核发;当事人如不服裁决,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武博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不服仲裁裁决书,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调解协议,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5月13日作出(2013)鼓民初字第6758号民事调解书。本院认为,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苏劳人仲案字(2013)第15号仲裁裁决书并未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苏劳人仲案字(2013)第15号仲裁裁决书不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律效力。执行长 尹之荣执行员 胡国玉执行员 肖 钧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戚鹏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