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奉执字第407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唐志明与朱匡良、杨晓英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志明,朱匡良,杨晓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奉执字第407号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奉执字第407号申请执行人唐志明,男,1962年6月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朱匡良,男,1947年3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被执行人杨晓英,女,1949年2月12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本院在执行唐志明诉朱匡良、杨晓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朱匡良、杨晓英现有资产被法院查封尚未处置。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上海新曙混凝土有限公司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上述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奉民一(民)初字第5596号的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王飞宏审判员沈磊审判员杨阳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金杰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行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审判长 王飞宏审判员 杨 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金 杰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