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余马民初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夏某与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马民初字第213号原告:夏某。委托代理人:严慧慧,浙江民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诉被告汪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夏某负担。审 判 员 韩家娓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汪优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