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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申字第021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续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续伟,北京联拓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申字第0216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续伟。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联拓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渠东路38号208室。法定代表人:孙传新,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东直门外大街46号天恒大厦701-703室。负责人:皮闯,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续伟因与被申请人北京联拓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拓公司)、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天平保险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5)三中民终字第025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续伟申请再审称:(一)一、二审判令我赔偿联拓公司车辆贬值损失无法律依据。(二)一、二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事故发生后,联拓公司将涉案车辆转让给第三方,并出具《车辆产权及相关权利转移的说明》,明确涉案车辆由于本次事故所导致的贬值损失和相关损失的追索及受偿权随之转移,联拓公司不再主张相关权利。同时,一、二审未查清涉案车辆再次交易时车价是否受到影响,是否存在关联交易等情况,且一审在以上事实未查清的情况下直接进行车辆贬损鉴定。据此,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李志强驾驶联拓公司的机动车与续伟驾驶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续伟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续伟理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联拓公司将涉案车辆过户至案外人林杰名下,根据林杰起诉天平保险北京分公司、续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裁判结果,联拓公司主张涉案车辆损失,理由正当。一、二审所作处理,并无不当。续伟提出的再审意见,不予支持。综上,续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续伟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杨建玲代理审判员  王士欣代理审判员  程占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世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