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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磐民一初字第1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周某甲与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甲,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磐民一初字第193号原告:周某甲,男,1958年9月25日生,汉族,农民被告:秦某某,女,1966年2月1日生,汉族,无职业原告周某甲诉被告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秦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某甲诉称:原、被告于1985年4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男孩周某乙,现已成年。被告秦某某于2007年3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现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原告周某甲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被告秦某某未到庭亦未答辩。庭审中,原告周某甲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供结婚申请书复印件、身份证、磐石市呼兰镇兴隆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一份,邻居梁成江、周淑兰出庭所作证言。用以证明原告周某甲与被告秦某某是夫妻关系,婚后一直在呼兰镇兴隆村兴隆屯居住生活,被告秦某某自2007年3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审查,上述证据符合民事诉讼证据条件,可以证明案件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秦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相关证明、质证权利。通过以上分析,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原、被告于1985年4月20号登记结。婚后一直在呼兰镇兴隆村兴隆屯居住生活,婚生男孩周某乙现已成年,被告秦某某自2007年3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告秦某某于2007年3月离家出走后下落不明,与原告周某甲分居至今,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周某甲起诉请求准予原、被告离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周某甲与被告秦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周某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晓霞人民陪审员  姜成有人民陪审员  韩永发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 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