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泰靖执字第0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常文武与陆文娟、陆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文武,陆文娟,陆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靖执字第0505号申请执行人常文武。被执行人陆文娟。被执行人陆吉。常文武与陆文娟、陆吉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泰靖民初字第17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陆文娟、陆吉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常文武95200元并负担诉讼��1090元。届期,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1月2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被执行人应当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申请执行人的权益能否最终得到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因此其执行不能的风险责任应当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之权利并未丧失,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即可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泰靖民初字第178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且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 瓒审判员 蔡明义审判员 赵浩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夏黄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