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浙温商终字第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高树业与温州盛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温州盛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树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浙温商终字第8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盛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苍南县灵溪镇浙南大厦****室。法定代表人:李守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树业。上诉人温州盛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高树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苍南县人民法院(2015)温苍商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4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潘林华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潘海津、罗奇豪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温州盛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温州盛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并无损害国家、集体及社会公共利益,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温州盛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案二审受理费16470元,减半收取8235元,由上诉人温州盛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潘林华审判员 潘海津审判员 罗奇豪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胡建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