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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园商初字第0108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胡金铸、董淑敏等企业借贷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园商初字第01083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苏州大道西18号。法定代表人刘兴华。委托代理人李佳,江苏百年英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勇,江苏百年英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金铸。被告董淑敏。被告苏州炜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吴江市盛泽镇南环路南侧(茅塔村)。法定代表人徐卫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工业园区独墅湖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胡金铸、董淑敏、苏州炜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胡金铸、董淑敏、苏州炜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工业园区独墅湖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4852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7426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12426元,由原告苏州工业园区独墅湖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肖淑红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诗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