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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民二初字第00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合肥中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刘晓琳、张战彪、王东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二初字第00391号原告:合肥中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红霞,董事长。被告:刘晓琳,男,汉族,1981年6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伊川县。被告:王东东,女,汉族,1984年11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伊川县。被告:张战彪,男,汉族,1977年11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伊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中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刘晓琳、王东东、张战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合肥中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合肥中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中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90元,减半收取995元,由原告合肥中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牛 蕾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栾佳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