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绵高新执字第116-2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XX申请恢复执行刘海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刘海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绵高新执字第116-2号申请执行人XX,男,汉族,生于1975年3月5日,住江油市。被执行人刘海涛,男,汉族,生于1978年1月20日,现住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XX申请恢复执行刘海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刘海涛所有的位于绵阳高新区“枫璟398”12幢1单元602号房屋,该房屋暂不能处置;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其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较小。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本院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经本院调查核实后,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绵高新民初字第56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朝刚代理审判员 范 晋代理审判员 康银先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徐 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