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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民(商)申字第018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韩冰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韩冰,北京永利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商)申字第01893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韩冰,男,1986年1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崔浩,北京市远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永利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大街15-9号地下二层ZGC-A01号。法定代表人:洪喆,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姜秋石,北京市王玉梅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韩冰因与被申请人北京永利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一中民(商)终字第4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韩冰申请再审称:原判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恳请市高院查清本案事实,正确适用法律,作出公正的判决,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北京永利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答辩称:原判认定事实清���,适用法律正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韩冰的再审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及相关法律,所作判决并无不当,本院应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并就相关问题进行了充分说理,本院不再赘述。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有提供证据的责任,否则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申请人韩冰因未提供合法有效的新证据,故韩冰的再审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韩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韩冰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刘 珊审判员 杨咏梅审判员 李 炜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