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巴执字第00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綦利新与盐城市科荣矿山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林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綦利新,盐城市科荣矿山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巴执字第00881号申请执行人綦利新,男,34岁,汉族,农民,现住巴林左旗。被申请执行人盐城市科荣矿山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顺华,经理。申请人綦利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盐城市科荣矿山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巴民初字第552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方盐城市科荣矿山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账号存款9.44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孟 和审判员 徐国文审判员 薛秉昌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志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