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埇刑初字第00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陈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埇刑初字第00373号公诉机关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女,汉族,农民。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3月3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3月9日经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5年3月10日由宿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辩护人张峰,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律师。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宿埇检刑诉(2015)2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昆仑、宋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其辩护人张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24日14时26分许,被告人陈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沿宿州市埇桥���祁县镇吕寺三路由西向东行驶至801千米加770米路段处右转弯进入206国道时,因疏忽大意与沿206国道由北向南李某骑行的两轮助力车发生碰撞,致陈某、李某不同程度受伤,两车受损。被告人陈某肇事后逃逸。经法医鉴定系被害人李某的损伤系重伤。经宿州市公安局认定,被告人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事故责任认定书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并建议对其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幅度内量刑。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陈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被害人对陈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建议对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24日14时26分许,被告人陈某驾驶“金爱玛”牌电动三轮车沿宿州市埇桥区祁县镇吕寺三路由西向东行驶至801千米加770米(206国道与吕寺三路交叉口)路段处右转弯进入206国道时,因疏忽大意与沿206国道由北向南李某骑行的“五羊易主”牌两轮助力车发生碰撞,致被告人陈某、被害人李某不同程度受伤,两车受损。被告人陈某肇事后逃离事故现场。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李某颅脑骨折、颅内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系重伤二级。经宿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二大队认定,被告人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李某无责任。另查明:2015年5月5日,被告人陈某与被害人李某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人陈某向被害人李某支付各项损失共60000元,被害人李某对被告人陈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该协议已实际履行。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当庭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书证(一)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证明2014年12月24日14时27分,电话136××××0370向110报警称在桃园吕寺村南面路上,有电动车与三轮车相撞,有人受伤。(二)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宿)公(交)认字(2014)第122411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被告人陈某负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李某无责任。二、鉴定意见(一)宿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车辆(宿)公(司)鉴(痕检)字(2014)334号检验意见书,证明“金爱玛”电动三轮车左前侧与“五羊易主”牌两轮助力车右前侧发生碰撞。(二)宿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宿)公(司)鉴(损伤)字(2015)4号鉴定书,证明李某的损伤为重伤二级。三、被害人李某的陈述,称他2014年12月24日下午骑着两轮助力车从宿州到祁县姐姐家,突然就被车撞了,他当时就昏迷了,什么事情都不知道了。当时车速有40多码,车是他自己的,没有���户。四、证人证言(一)证人邱某甲的证言,证明2014年12月24日下午3点多的时候,陈某给他说出事故了。他到事故现场有一辆警车过来,他就过去把陈某与他人发生交通事故的事情给警察说了。(二)证人夏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12月24日下午她看到陈某在家抱头哭,陈某说出车祸被车撞了,问她有没有报警,她说旁边有人报警了,然后她就打电话让她儿子邱某甲回来把陈某送到医院去了。(三)证人侯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12月24日14时许,他开着清扫公路的三轮车在清扫道路,他看到一辆银灰色电动三轮车往右翻到在路边,还有一辆两轮助力车倒在路边,骑电动三轮车的是个女的,四五十岁左右,当时正在扶车,骑助力车的那个人趴在地上,之后他就用他的手机136××××0370打了122报警了。(四)证人邱某乙的证言,证明2014年12月24日14时多,他骑着人力三轮车到吕寺三路路口时,当时他正推着车子往上坡走。他听到有人骂了一声,他往上一看有个中年妇女在搬一辆翻倒的电动三轮车,他见其弄不动就上去帮忙,之后中年妇女就推着三轮车走了。他看到不远处有一个人趴在路上,一辆两轮助力车倒在旁边,他就让一个开扫路车的人报了警。五、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证明事故发生地点在206国道801千米加770米处及现场相关情况。六、被告人陈某供述,称2014年12月24日14时许,她骑着电动三轮车行驶至吕寺三路路口时,准备上206国道往南拐弯回家,刚准备拐弯的时候就和一辆电动车撞到一起了,她从车上摔了下来,当时她摔晕了,等她醒了的时候,看见南边有一辆两轮电动车倒在地上,有个人趴在路上,路边有个老头把她扶了起来,她听到路边有人报了警,她当时头很疼也很晕,就把车推回家了。她母亲夏��问了她怎么回事,她就把事情的经过说了,后来就打电话把她送到医院去了。事故发生后,她看到那个人趴在那不动了,流了很多血。本案其他证据:(一)案发及抓获经过,证明2014年12月24日14时27分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接110指令,在桃园吕寺村发生交通事故,遂案发。案发后,陈某逃逸。2014年12月25日上午,邱某甲找到该队民警说是其嫂子陈某发生的事故,该队民警和邱某甲一起到陈某家中询问陈某,陈某对事发经过供认不讳。(二)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陈某的身份事项。(三)赔偿协议书、谅解书及收条,证明被告人陈某赔偿被害人李某60000元,被害人李某对被告人陈某的行为表示谅解。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在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与被害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被害人李某对被告人陈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陈某认罪、悔罪,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对被告人陈某辩护人建议对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六)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 磊审 判 员 刘小强人民陪审员 薛 米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赵 军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