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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刑执字第1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陈善兵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三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善兵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三刑执字第1519号罪犯陈善兵,男,1987年1月21日出生于福建省漳平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四监区十二分监区服刑。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20日作出(2011)龙新刑初字第54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善兵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刑期自2011年7月13日起至2019年1月12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判决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14日作出(2011)岩刑终字第21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1年12月27日入监。服刑期间,本院于2014年3月20日作出(2014)三刑执字第790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18年5月12日止)。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5年5月8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善兵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法院判决,安心改造,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参加“三课”学习,劳动中积极肯干,较好完成生产任务。2014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2月至2015年3月考核达标分累计11.2分。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考核表、考核统计表、评审鉴定表等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善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善兵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1年7月13日起至2017年10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淑  萍审判员 兰  峻  锋审判员 张    雄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少君(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