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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民初字第4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20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原告雄州街道泰山社区百树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徐维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雄州街道泰山社区百树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徐维彬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民初字第464号原告雄州街道泰山社区百树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棠城路5号。法定代表人张仕林,主任。被告徐维彬,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雄州街道泰山社区百树园小区业主委员会诉被告徐维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雄州街道泰山社区百树园小区业主委员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雄州街道泰山社区百树园小区业主委员会负担。代理审判员  甘晶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平 更多数据: